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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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