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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和网吧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计费依据进行了重新规定。其中,所列举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中没有广告代理业和网吧。这与《通知》和《批复》的相关规定不符。对此,我局意见,对广告代理业和网吧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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