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州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州局直属局、珲春边境合作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
[2009]88号)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的计税毛利率明确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适用的计税毛利率为
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适用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适用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适用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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