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备案和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和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9]8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

税发[2009]9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管理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税收优惠备案事项,是指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

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94号)第二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备案;本通知所称税前扣除审批事

项,是指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过渡期税收优惠项目和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项目,继续按原管理方式执行。

二、对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审批的事项,各征收局应提醒纳税人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在申

报前及时办理,彻底解决备案、审批事项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

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94号)和市局的有关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2、发生资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管理流程

征收局备案、审批项目应按以下流程管理:纳税人申请→大厅综合窗口受理→税源管理科(所)调查审核→政

策法规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并做出决定(重大备案、审批事项集体审议并做出决定)→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大厅

综合窗口送达。具体的流转程序按照市局一站式工作流程办理。

对按照规定需上报上级机关备案或审批的事项,征收局签署意见后由政策法规科及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

签署意见后由大厅综合窗口送达。

四、资料归档管理及台账上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税前扣除审批项目需报送的各项资料均为一式三份(需市局、省局审批、备案的项

目报送一式四份, 市局或省局留存一份),二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分别由税收管理员和政策法规科归档保存;一

份返回纳税人留存。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使用《减免税备案表》。为了便于管理,明确责任,对《吉林市地方

税务局关于转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地税发

[2009]68号)的附件。

3、《减免税备案表》进行修订,修改后的备案表见附件一。此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此前使用原来

《减免税备案表》受理的备案事项无需重新填写。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征收局应当将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和税前扣除审批情况汇总,按照《吉

林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启用所得税部分管理台账的函》(所便函[2009]1号)的要求登记台账,及时报

送市局。

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备案和税前扣除审批标准详见附件二、《吉林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批项

目操作指南》(2010版)。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55号)继续实施的

销售费用税前核定扣除,参照本通知执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