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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经我会与中国证监会协商,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可采取与境内法人联名的形式开立证券账户。请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按《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问题的复函》(证监办函〔2004〕170号),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开户事宜。  

  附件:中国证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问题的复函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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