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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doc》

江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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