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博创广告有限公司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博创广告有限公司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长地税芙发〔2008〕3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06〕43号)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对广告行业来说只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两大类广告发布者经营企业。湖南博创广告有限公司是主要从事广告策划、创意设计的综合服务类广告代理公司,未直接自主经
营户外广告业务,其从事的广告策划、创意设计不属于应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范围之列,且不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因此,对湖南博创广告有限公司取得的广告策划、创意设计收入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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