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及2008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1)以及2008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见附件2)下达给你局。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318号)规定,办理出口卷烟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要全部追缴入库。
附件:1. 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非重点类牌号)
2. 2008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
← 上一篇
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发布“机构数”等统计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