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现对衡阳市国家税务局、衡阳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衡市国税发〔2007〕28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 3 |
| 制造业 | 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 交通运输业 | 10 |
| 建筑业 | 8 |
| 饮食业 | 12 |
| 娱乐业 | 15 |
| 其他行业 | 10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照《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衡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地税发〔2008〕6号)的规定执行。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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