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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省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在未规定前,暂按原管理办法预缴。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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