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电子申报软件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电子申报软件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总局电子申报汇算清缴软件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9〕176号)的有关要求,做好软件的升级和向纳税人的宣传服务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电子申报软件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总局电子申报汇算清缴软件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9〕176号)的有关要求,做好软件的升级和向纳税人的宣传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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