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7〕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7]4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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