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16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3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7〕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现对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度起,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和新华通讯社等6户企业不再实行在公司总部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6户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加强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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