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现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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