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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11330200MB1941742H/2005-00006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5-12-23 废止时间: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甬财政农〔2005〕94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契税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 以协议价格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 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征收机关确认的价格。

  2、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

  二、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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