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益阳金鸽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的批复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益阳金鸽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的批复》(湘地税函〔2007〕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益阳金鸽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7〕140号
湘地税函〔2007〕140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益阳金鸽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的请示》(益地税发[2007]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益阳金鸽实业有限公司与个人(承租方)签订城市客运出租车租赁合同,将已取得的城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包括具有合法手续和营运条件的全新车辆)租赁给个人,而不是将整个公司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金鸽实业有限公司是对外行使法律责任的主体,承租方在规定的契约合同期内以金鸽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益阳金鸽实业有限公司为出租车运营收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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