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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江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煤矸石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江源地税发[2005]42号)己收悉,根据省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吉税流字[1994]第18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煤矸石应属国家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应按每吨征收0.50元的资源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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