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市)局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于7月30日前报送至市局税政三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10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于8月5日前报送至省局税政三处,以后年度仍按原规定时间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软件系统。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推广使用《汇总表》软件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的功能。该软件按照目前税务系统的组织结构,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从基层税务机关逐级汇总至税务总局。该软件提供了查询、统计和分析功能,能够实现对企业所得税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和研究,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为满足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汇总上报税务总局的要求,本系统采用标准单机版结构,支持接收三种格式的数据文件,即XML格式、EXCEL格式和上报文件格式,且上报文件可由下级税务机关通过数据上报生成。这三种数据文件的接收都支持批量功能,可以一次接收同一类型的多个数据文件。
二、软件的使用范围。国税系统由省税务机关从CTAIS征管数据中,导出企业所得税汇总数据到该软件汇总上报税务总局;地税系统系统软件由省局集中处理的,由省局汇总后导入该软件汇总上报税务总局,系统软件由省局以下集中处理的,由集中处理的税务机关汇总后导入该软件逐级汇总上报。
三、汇总上报及要求。《汇总表》软件通过税务总局FTP网下发全国国税局、地税局,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情况,对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汇总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尽快使该软件系统得到实际应用,提高汇总表的上报质量和效率。
四、从2007年起,各省税务机关应使用新的《汇总表》软件系统,通过税务总局FTP网按要求及时上报,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汇总表》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五、《汇总表》软件系统的税务机构代码,应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代码编码规则通知》(国税函〔2007〕478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推广使用《汇总表》软件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信息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