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近年来,各征收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有关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不断强化征收管理,促进了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印花税税源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步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个人购买房屋签订的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征收契税的有利条件,对印花税实行源泉控管。在征收契税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先缴纳印花税,否则,不予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确保印花税及时足额入库。
二、关于适用税率问题。对个人购买房屋开发单位所书立的合同(协议),根据吉税地字(1990)204号件规定,按购销合同贴花;对个人购买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房屋所书立的合同(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已废止)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贯彻落实,杜绝漏征漏管问题的发生。
本通知执行情况将作为今年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年终统一进行考核,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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