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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款工作管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市局下发了《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代征税款工作的通知》(松地税字[2003]49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对象经请示省地方税务局,《通知》中原有关委托松原市联运办公室代征税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征证书

1、委托代征期限。地税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同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有效期限应同发放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致。《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2、《协议》及《证书》管理。地税机关按规定期限对《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进行年检验证。在《协议》及《证书》有效期内,如无需变更或重新签订协议等事项发生,可不必重新签订或重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3、资料保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委托代征单位备查簿》,逐户登记代征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负责人、代征税款范围、代征期限(有效期限)、委托代征证书号码、签订协议日期、重新签订或变更协议日期、证书年检日期等项内容。同时由相关管理科(室)按户建立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档案,《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原件和《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复印件应及时存入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档案。代征单位按期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完税凭证由相关科(室)整理存入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档案。

三、关于违约责任

1、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对代征单位违反协议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按协议约定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代征单位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除按上述标准处罚外,税务机关依照国税发[2003]47号件规定责成代征单位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2、占压、挪用税款。对代征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解缴所代征的税款的,管理科(室)应填发《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并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内部管理

1、各单位要在6月底前对代征税款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按规定建立《委托代征单位备查簿》并补充完善《协议》、《证书》等相关手续、资料。

2、各单位一把手为委托代征工作主要责任人,税收管理员、管理科(室)负责人、征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局长都要按岗责体系规定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工作。

3、对未按规定期限验证或证件到期未及时重新核发委托代征证书的;或未及时签订协议或协议到期未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或因管理不到位致使委托代征工作出现问题、造成税款损失的,均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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