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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税务登记证件

1、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设立登记需核发税务登记证以及办理变更登记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应将办理完毕后的税务登记证正本装置在税务登记框内,与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发放给申请人。

2、对个体工商户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或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或外出经营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2个月。核发时由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左上方以及税务登记表封面的左上方分别加盖刻有“临时”字样的戳记以示区别。

3、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同时向证件领取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使用管理事项告知书》,告知领取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悬挂以及证件遗失需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等事项。对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及《告知书》,发放人员应逐一登记台帐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对原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管理科(室)专管员负责送达《告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存入纳税管理档案。

4、县、区地税局(分局)征管科根据JTAIS中相关管理数据制作《纳税信息卡》转管理科(室),由管理科(室)专管员负责将《纳税信息卡》送交纳税人并辅导纳税人将《纳税信息卡》装置在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左下方,做到纳税信息公开。征管科在制作《纳税信息卡》时,应逐一在《信息卡》的背面加盖征管科戳记以明确制作责任。

二、纳税定额

1、核定纳税定额时,应由纳税人如实填写《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管理人员调查测算后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并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报审批表》中计算填写拟核定的纳税定额经管理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区局(分局)征管科,征管科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主管局长或提交定额评议委员会审核批准。

2、定额核定后,由征管科负责制作《核定纳税人纳税定额(率)通知书》交管理科送达纳税人,送达时,管理科应同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定额管理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间,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营业额增加或减少超过该定额20%时,应自行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并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纳税人未及时如实申报变更,经税务机关查出后,按偷税论处。向纳税人送达《核定纳税人纳税定额(率)通知书》和《纳税定额管理事项告知书》时,应按规定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存入纳税管理档案。对原有个体工商户,由管理科(室)专管员负责送达《纳税定额管理事项告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存入纳税管理档案。

3、纳税人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管理科(室)收到后应责成有关人员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整意见,按定额核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核定,核定后由县、区局(分局)征管科制作《调整纳税定额(率)通知书》交管理科送达纳税人,《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存入纳税管理档案。

三、以票控税

1、对采取“以票控税”管理方式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每月将购票额超过核定的营业额20%以上的纳税人购买发票情况填写《超限额购买发票纳税人清单》,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上报县、区局(分局)征管科。

2、对购买发票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月营业额20%的纳税人,由县、区局(分局)征管科制作《调整纳税定额(率)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税服务厅录入JTAIS,一份由管理科(室)送达纳税人,一份存入纳税人税收管理档案。

3、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当月购买发票额一律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月营业额。

四、税收管理

1、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或原有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时申报的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管理科(室)应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并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对经核实确属未达起征点、的,须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中注明调查核实后的营业额并在相关税种栏次内注明未达起征点。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按核定纳税定额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2、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动态管理,管理科(室)至少每季度调查一次并登记《典型调查情况登记台帐》,对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核定纳税定额并通知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3、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由管理科(室)建立《营业额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登记台账》,逐户登记其基本情况及每次的调查情况。

4、对月纳税定额在2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采取“简并征期”纳税方式,简并征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办理时,纳税人需填写《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纳税申请审批表》交管理科(室),管理科(室)核准后报县、区局(分局)征管科,由征管科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核准简并征期纳税通知书》交管理科(室)送达申请人,送达时应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存档备查。

5、对采取“简并征期”纳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管理科(室)应建立《简并征期个体工商户登记台帐》,逐户登记其基本情况及简并征期的批准日期及期限等内容。

6、每月纳税期满的次日,办税服务厅将《未申报纳税人清册》报送县、区局(分局)征管科,征管科负责对未申报纳税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未申报纳税人调查处理情况登记台帐》。管理科(室)根据JTAIS中未申报纳税人名单逐户进行调查,对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调查(检查)人员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后转办税服务厅做非正常户处理。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由县、区局(分局)征管科提交县、区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7、对办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准的停业期间,管理科(室)应将其作为重点户管理,对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管理科(室)应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办理复业登记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停、复业登记表、《核准停业通知书》的送达回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相关资料,均应存入纳税档案。

8、办税服务厅按月将当期的《停业纳税人清册》打印成纸质资料并上报县、区局(分局)征管科备查。

五、纳税凭证

税款征收窗口在打印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时,录入JTAIS的税收完税证号码或税收缴款书号码必须与实际使用的完税证或缴款书号码相一致。

六、责任追究

(一)税务登记证件

1、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未按规定将税务登记正本装置在税务登记框内的,每件扣发奖金10元;对属临时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上加盖“临时”字样的戳记的,每件(项扣发奖金50元;对未按规定向证件领取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使用管理事项告知书》或管理科(室)专管员未按规定向个体工商户送达《告知书》的,每户扣发责任人奖金10元;税务登记窗口人员未按规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登记证件使用管理事项告知书》领取台帐的,每少登记1户扣发奖金5元。

2、《纳税信息卡》所载信息与纳税人实际税收管理信息不一致的,每项扣发县、区局(分局)征管科直接责任人奖金10元;未在《信息卡》背面加盖征管科戳记的,管理科(室)不得接收,否则,每份扣发专管员奖金20元,扣发管理科(室)负责人奖金10元。

3、对未按要求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悬挂以及未将《纳税信息卡》装置在税务登记证正本内的,每户(项)扣发专管员奖金10元。

(二)纳税定额

1、纳税定额核定或调整时,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的,下一环节工作人员不得接收,否则,每户(次)扣发办理及接收人员奖金50元。

2、未按规定向纳税人送达《核定纳税人纳税定额(率)通知书》和《纳税定额管理事项告知书》的,每户(次、项)扣发责任人奖金20元。

(三)以票控税

1、对未经批准擅自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发售超过核定营业额的发票的,每次扣发直接责任人奖金50—200元。

2、办税服务厅未按要求将超限额购买发票情况及时上报县、区局(分局)征管科的,每少报1户(次)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及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奖金10元;对连续3个月购买发票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月营业额20%的纳税人,县、区局(分局)征管科未及时调整纳税定额的,每户(次)扣发直接责任人奖金100元,扣发科室负责人奖金50元,扣发主管局长奖金20元、局长奖金10元。

(四)税收管理

1、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的,下一环节工作人员不得接收,否则,每户(次)扣发办理及接收人员奖金20元。

2、管理科(室)未按期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并登记《典型调查情况登记台帐》的,每户(次)扣发专管员奖金20元,扣发管理科(室)负责人奖金10元;对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未及时按规定程序核定纳税定额的,每户(次)扣发专管员奖金100元,扣发管理科(室)负责人及县、区局(分局)征管科(室)负责人奖金50元,扣发县、区局(分局)主管局长奖金20元、局长奖金10元。

3、管理科(室)未按规定登记《营业额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登记台账》的,每少登记1户(项)扣发责任人奖金10元。

4、对“简并征期”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准的,下一环节工作人员不得受理,否则,每户(次)扣发受理人员奖金20元。

5、管理科(室)未按规定登记《简并征期个体工商户登记台帐》的,每少登记1户(项)扣发责任人奖金10元。

6、办税服务厅未按月将当期的《未申报纳税人清册》打印成纸质资料上报县、区局(分局)征管科的,每少报1户扣发责任人奖金50元,扣发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奖金30元。

7、县、区局(分局)征管科未按户登记《未申报纳税人调查处理情况登记台帐》的,每少登记1户(项)扣发责任人奖金50元,扣发征管科(室)负责人奖金30元。

8、管理科(室)对未按期申报缴税纳税人未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虽已下达《通知书》但逾期未做处理的,每户(次)扣发专管员奖金100元,扣发管理科(室)负责人及县、区局(分局)征管科(室)负责人奖金50元,扣发县、区局(分局)主管局长奖金20元、局长奖金10元。

9、对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管理科(室)未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虽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逾期后未做处理的,每户(次)扣发专管员奖金100元,扣发管理科(室)负责人及县、区局(分局)征管科(室)负责人奖金50元,扣发县、区局(分局)主管局长奖金20元、局长奖金10元。

10、办税服务厅未按月将当期的《停业纳税人清册》打印成纸质资料上报县、区局(分局)征管科的,每少报1户扣发责任人奖金50元,扣发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奖金30元。

(五)纳税凭证

税款征收窗口录入JTAIS的税收完税证号码或税收缴款书号码与实际使用的完税证或缴款书号码不一致的,每份扣发操作人员奖金20元,扣发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奖金10元。

七、其他事项

1、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2、违反本《规定》的,除扣发责任人奖金外,同时纳入对县、区局(分局)的目标管理考核。

3、本《规定》由松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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