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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明确个人住房出租窗口开票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4月15日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贯彻落实这一政策,市局重新明确了个人住房出租窗口开票相关税收征收率(见附表),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房出租相关税收征收率一览表

起征点

范围

综合征收率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房产税


月租金超过3000元以上

市区

7.67%

1.5%

0.10%

0.05%

0.02%

4%


县城、镇

7.64%

1.5%

0.07%

0.05%

0.02%

4%


农村

3.58%

1.5%

0.01%

0.05%

0.02%


月租金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

市区

6%

4%


县城、镇

6%

4%


农村

2%


月租金在800元以下(含800元)

市区

4%

4%


县城、镇

4%

4%


农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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