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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三资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请示的批复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请示》(牡地税发〔2008〕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 “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是相同的,因此,对三资企业也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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