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及驻境省、市属企业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批复的通知》(市府办发[2007]118号)规定,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 征税范围
(一)特区中心城区(含平寨镇)。
(二)建制镇:郎岱镇、岩脚镇、大用镇、木岗镇。
(三)工矿区(含独立工矿企业)。
二、土地等级划分
(一)中心城区划分为四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级9元、二级6元、三级4.8元、四级3.6元。
(二)建制镇统一按3.6元(每平方米年税额)执行。
(三)工矿区统一按省人民政府批复的3.5元(每平方米年税额)执行。
三、请有关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及时、足额将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征税范围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附表:六枝特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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