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确认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的规定
各县(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方便征管,使税款征收更符合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重新予以明确。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所取得土地面积的全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建设房屋封顶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商品房实际售出时间为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商品房实际售出的时间,可根据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日期、向购买方交钥匙日期和购买方交纳入住费的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总占地面积*(未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适用税率。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松地税发[2008]13号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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