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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0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宣传,做好辅导,为政策调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土地使用税条例颁布后,市局已统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及地税网站对政策调整内容进行了宣传。各局可在市局统一宣传的基础上,通过向纳税人发放宣传单、在办税大厅张贴宣传资料、到户进行纳税辅导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增进纳税人对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理解和依法纳税的意识,为政策调整和落实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局应针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重视和加强对外资企业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逐户对外资企业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认定,保证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位。

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沟通解决。

二、开展普查,摸清税源,提升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

各局要抓住土地使用税扩大征税范围和调整税额标准的有利时机,准确掌握本地区应税土地面积情况。要结合应税土地面积普查测绘工作,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分析税源结构及分布情况并及时做好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后税源数据库基础信息的修改工作,保证税源数据库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的基础上,各基层局还应以税源数据库为基础,开展纳税评估、收入分析、税源统计、税源监控等一系列工作,逐步提升我市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质量与水平。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按新的规定执行。各局要在4月底前对辖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以保证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减免税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的规定:“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

各局要严格控制减免税,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特别是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除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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