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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