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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 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级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账册凭证不健全、会计记录失真、核算不完整、决算滞后、企业间业务往来关系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安装行业的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控装置中的企业所得税预征比例

凡工商注册登记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座落于我市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税控装置中按以下比例预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土建工程:工程收入额的2%;

(二)安装工程:工程收入额的2.5%;

(三)装饰工程:工程收入额的3%。

我市到外地经营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应回我市纳税的,必须回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级跨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到我市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要在开工前一个月,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对逾期不报送上述手续或经审查有弄虚作假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就地按上述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

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对建筑安装企业竣工决算后,按上述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有差距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市地税局组织稽查人员对其已结算部分的收入成本进行核实(县市局自行组织稽查人员进行核实)。核实后应及时补征或退还(抵顶)相应税款。

二、其它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7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限内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后,主管税务机关才能对税控装置解锁开机。对于纳税人出现新欠或纳税异常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采取按完税金额限量的办法自行开具发票。

(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此项政策在税务部门内部涉及多个部门,而且这项政策的实施,也会引起纳税人的重大反响。要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就必须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通过这项政策的实施,不断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以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

(三)各地要加强对此项政策的学习、宣传辅导。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多年以来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切实把建筑安装企业做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管理户,认真将此项政策贯彻落实下去。不仅税务干部要应知应会,同时也要将此项政策宣传到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做到每个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都熟悉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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