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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电子缴税凭证信息的传递

实行电子缴税后,其所使用的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凭证,其要素信息应当满足税务、国库、银行核算与管理的需要。因此,税务机关生成的电子缴税信息要及时发送国库,国库接受电子缴税信息后通知各联网银行从纳税人账户划转税款,并将税款入库信息反馈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电子缴税入库信息进行销号和对账工作。

二、电子缴税后有关退库、更正业务的处理要求

(一)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业务时,除在收入退还书上标注原电子缴款书交易流水号外,还应附上纳税人加盖财务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二联的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办理更正业务时,须在更正通知书上标注原电子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三、关于纳税人调换完税凭证

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后,各单位之间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纳税人缴税后可凭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此凭证可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若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正式的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的信息和纳税人提供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及时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需加盖“税收票证征税专用章”和“电子缴税换票专用章”戳记,不传国库和银行。“电子缴税换票专用章”由各市、州地税局、国税局比照“税收票证征税专用章”的式样自行刻制,并将印章式样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四、关于电子缴税凭证的使用

目前我省正在长沙、株洲两市推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尙未推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单位,原各地国、地税实行的税银联网所使用的电子缴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系统电子缴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64号) 中规定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需加盖地税公章”应改为加盖“税收票证征税专用章”。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国税系统电子缴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2005〕35号) 中规定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需加盖国税公章”应改为加盖“税收票证征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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