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开展户籍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户籍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户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各地纳税人户籍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漏征漏管问题还比较普遍。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户籍信息,是做好税源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全面开展税源管理工作的基础。特别是在省局综合征管系统上线前,通过户籍信息的核查和漏征漏管的实地巡查清理等方式全面开展纳税人户籍普查,有助于摸清户籍底数、健全户籍信息、巩固管理基础,有助于建立户籍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税源源头控管能力。户籍普查工作是我省加强税源管理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户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成员从征管、税政、法规、服务、发票、监察、稽查等部门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领导小组的职责为:负责制定普查方案;负责同工商、国税、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调度普查工作;负责普查工作中的政策研究、制定和解答;负责普查结果的验收和上报工作。

三、方法步骤

户籍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9月1日—9月20日)。本阶段主要是通过媒体宣传、下发普查公告等方式向纳税人宣传普查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意义以及户籍管理的政策规定;组织税务干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户籍管理的相关文件及省局普查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落实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9月21日—12月31日)。主要包括:

1.税收管理员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纳税人信息变更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做到随时变更随时调整。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减少漏征漏管。

2.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工商、国税、技术监督、民政、人事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提取工商登记、国税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交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比对,分析户数存在差异的原因,针对管理漏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从现在起,省局将不定期从省工商、国税、技术监督部门获取相关信息,供各地分析比对。

3.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比较彻底地清理清查,凡不符合非正常户条件的,一律纳入正常户管理。

4.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5.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要严格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对一些困难户要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08年1月10日—1月31日)。县(区)局将普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州)局,市(州)局对各县(区)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验收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局。

从2008年开始,户籍普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工作结束时,各市州要向省局报送普查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普查工作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严格验收,落实责任。各地的普查方案中要明确验收标准,市州局要认真组织对各县(区)局的考核验收。验收必须做到三个不低于,即“共管户不低于国税管户,当年新登记企业纳税人数量不低于当年新办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数量,当年新登记户数不低于当年工商新登记户。达不到此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同时,还要组织一定比例的抽查。抽查中发现漏征漏管的,经核实属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应追究税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辖区税收管理员的责任。省局也将对市州局重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计入对市州局的目标管理考核成绩。普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发通报,对普查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普查工作开展差的单位给予批评。

(三)对清理出的漏管户,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纳入无证户管理,在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严格按照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吉林省组织机构信息卡”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82号)的规定,认真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信息卡”。[以上条款失效]

(四)建立加强户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纳税人日常户籍管理,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严格做好设立、变更、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和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区分法律责任和控制成本的前提下,试行送证上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附件:户籍普查工作报告表(1--5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