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沙市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的以下劳务:
(一)建筑、安装、装配、设计、监理、检测、认证、测绘、技术服务、技术指导、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培训、管理、广告制作、运输、进行文化体育商业性比赛表演等;
(二)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销售不动产收入以及用无形资产入股后发生的股权转让收入等。
第四条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涉外分局)是全市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政策咨询及税务检查,并直接负责市内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的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项目设在四县(市)的委托四县(市)地税机关代征。税务机关应对外国企业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五条 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应向税务机关办理以下登记: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签订项目合同(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在项目完工、离长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外国企业在长沙地区提供各种服务及文化、体育商业性比赛表演等活动、转让各种债权、收益等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属于涉及地方税应税收入项目,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签订合同(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办纳税事项。
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
第六条 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人)划分境内外收入的书面资料;
(二)劳务的合同或协议;
(三)境外有关机构公证、鉴证文件或境外完税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项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由相关的合法机构、部门出具或填制,不得伪造或变造;
(二)各项证明资料的项目必须齐全、内容必须完整、数据必须清晰,不得有遗漏、隐瞒及涂改;
(三)各项资料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相符,复印件必须由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对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进行以下审核:
(一)审核劳务合同或协议,根据合同中的劳务性质及内容、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判定其境内外收入比重,结合企业划分比例确定其境内收人;
(二)审核企业提供的来华人员出入境记录及境内发生的食宿凭证等单据,根据其境内劳务时间占总劳务时间的比重确定境内劳务比例,再根据合同总金额确定境内劳务收人;
(三)要求企业提供境外费用凭证、境外劳务的境外完税证明或境外劳务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境外劳务证明,据以确认境内收入;
(四)通过约谈、实地取证等其他方法确定境内收入。
第八条 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所提供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按境内劳务收入(所得)申报纳税。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应按照协定(安排)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第九条 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条 外国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方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项目设在市内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纳税地点在涉外分局;项目设在四县(市)的,纳税地点在四县(市)地方税务局。
第四章 售付汇征(免)税务凭证的开具
第十二条 在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相应税款后,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中文版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项目设在市内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带上述资料直接到涉外分局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项目设在四县(市)的,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带上述资料,经四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统一到涉外分局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港、澳、台企业临时来长提供劳务地方税收征管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