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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知《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经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同意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转知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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