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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92号)的工作安排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参考实施。

附件: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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