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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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