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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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