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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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