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日记具体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检查工作日记具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财政检查工作日记具体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聘用人员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具体规则。
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工作日记,是指财政工作人员及其聘用人员在检查中形成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日记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记录形成。详实记录检查具体情况,做到边检查边记录,一天一记,一项一记,一事一记。
第四条 财政检查工作日记是财政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定检查中发现问题提供详实的佐证依据。
第五条 财政检查工作日记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概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负责人(法人)姓名,单位规模(职工人数、注册资本),联系方式等。
(二)检查的全过程。包括被检查单位有关违纪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会计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三)初步认定的违纪问题及依据,以及被检查单位对问题的意见。
(四)检查中确定不准的问题;
(五)针对问题提出完善财政管理的建议。
(六)需要记录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记录财政检查工作日记,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真实地反映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事项。财政检查工作日记不得随意删改,如有删改,应在删改处盖章或签字确认,不得撕毁少页。
第七条 财政检查工作日记应当做到条理清晰,字迹清楚,格式规范。
第八条 检查组组长及其他人不得干涉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记录。财政检查工作日记不得对外提供。
第九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将财政检查工作日记纳入财政检查报告归档管理,以备核查。
第十条 财政检查工作日记要作为对财政检查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本具体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