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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计委)、水利局:

为支持我省水利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决定设立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为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制订了《吉林省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支持全省水利重点项目的筹划、储备和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属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规模为5000万元。2005年资金来源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一次性安排1500万元,省级预算一次性专项安排500万元,水利建设基金一次性安排500万元,小型水利建设资金一次性调剂安排1000万元,水资源费一次性安排1500万元。其中,水资源费1500万元安排给省水利厅用于水利资源规划等无偿性支出。其余3500万元循环滚动使用。

第三条 全省水利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全省水利重点项目规划,并由省发改委批准在当年建设或准备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化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初步设计以及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的工作。对于无法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支出,应从其他经费渠道予以解决。

第五条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可在项目投资中予以列支。但很多项目前期工作均是在项目投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没有资金来源。为推动全省水利重点项目工作的建设进程,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单位可申请借用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六条 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为:省财政厅侧重负责资金的管理,省发改委侧重负责项目的审核,省水利厅侧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借用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单位,需提供借用经费申请报告,填写经费借用审批表(表式见附件1),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后,属于省直项目的,由省水利厅负责与省财政厅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见附件2),并办理借款手续。属于市(州)、县(市)项目的,经省水利厅审核后,由市(州)、县(市)财政局与省财政厅签订借款协议。

第八条 借用省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要按期足额归还借用资金。省水利厅负责督促省直项目单位归还,如已落实投资的项目单位不能按期归还,省财政厅将从安排给省水利厅的其他资金中扣还。市(州)、县(市)项目借用的水利重点项目前期费,由市(州)、县(市)财政局负责归还,如到期无法归还,省财政将从安排给各市(州)、县(市)财政的有关资金中扣还。

第九条 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户存诸、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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