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海关总署2006年第38号公告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公告2006年第38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 上一篇
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印发二○○五年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