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