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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税制,促进税收公平,现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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