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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开具寄送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邮政公司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5号)以及总局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的要求,现将开具寄送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原则上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要开具年度完税证明。对个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为纳税人按其2009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各局要根据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明细情况,认真核对个人纳税记录,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以“Excel” 电子表格形式报送至市局三处。各局报送数量必须不少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寄工作信息采集分配表》(附件2)要求的分配数,完成情况以各局报送的有效数据为准。
  

二、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采集方式
  纳税人涉税信息主要采取由各扣缴义务人财务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寄工作信息采集表》(附件3)要求,提供明细数据。扣缴单位在提供明细数据的同时,必须出具纸制证明材料,证明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提供人签名并加盖扣缴单位公章。证明材料由各局税政科进行归档管理,以便备查。
  各局在收集各扣缴单位信息时,必须认真核对,保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寄工作信息采集表》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三、严防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泄漏
  鉴于个人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局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完税证明,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进行。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局要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推进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各局要制定具体的业务流程,指定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完税证明信息的管理、核对、上报工作,并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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