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范围 ,提 高行政执法 水平 和效 能 ,保 护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 区 、碑林 区、莲湖 区、雁塔 区 、未央区、灞桥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 、曲江新区、-灞河管委会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的行政主管部门。市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各 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划 、建设 、公安 、环保 、市政 、市容 、绿化 、工商等行政管理 部门应 当继续按照各 自职责 ,切实做好各项城市管理工作 ,对履行管理职 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 、及时先行 制止和纠正 ,对拒不纠正 的,交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的行政 管理部 门不得再 行使 由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协调机制 ,解决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行使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违法行 为相适应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和规章 的行为 ,向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
第八条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路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
第十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 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 管理部门许可 ,擅 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外立面装修,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城 市规划法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予 以处罚。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 门应 当密切配合 。
第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 下列行为予以处 罚 :
(一 )临街商业门店产生的音响噪音;
(二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乱倒污水 、乱扔污物的 ;
(三 )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进行烧烤的:
(四 )拆 除建筑物 、构筑物 ,清运 建筑 垃圾 或者进行建设 产生扬尘污染 的。
第十四条 非法占道经营及出店经营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予 以处罚 。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违反管理 规定影响市容环境 卫生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洗 、维修、装饰机动车辆的,汽车维修 、美容企业利用内设清洗设施 ,从事汽车清洗保 洁经 营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 ,需作技术鉴定 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 到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做出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接 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本级人 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做出后 l5个工作 日内,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以暴力 、威胁 、侮辱等方式阻碍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处罚。对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 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临潼区、长安区 、阎良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 自2005年8月1日起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