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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反馈区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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