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基层(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职责和行为。
二、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各县(区)局委托经过市局进行资格认证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报市局备案。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
三、抵税财物应委托经过市局进行资格认证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评估结果通知被执行人。
各县(区)局应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拍卖抵税财物保留价,协商不成的,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
四、各县(区)局在拍卖、变卖抵税财物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二)审查所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和所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实被执行人与抵税财物的权利关系,核对盘点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是否与收据或清单一致。
(三)填写拍卖(变卖)财产清单,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与受委托的商业企业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对被执行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规定结算价款。
(四)以拍卖、变卖所得支付应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变卖过程中的费用。
(五)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有关费用后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
(六)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并抵缴税款、滞纳金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七)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五、各县(区)局应当在作出拍卖决定后10日内委托拍卖,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县(区)局证明及委托拍卖的授权委托书;
(二)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
(三)拍卖(变卖)财产清单;
(四)抵税财物质量鉴定与价格评估结果;
(五)与拍卖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各县(区)局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及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地或者坐落地、新旧程度或者使用年限等;
(三)拍卖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时间、方式,拍卖公告的方式及其费用的承担;
(四)拍卖价款结算方式及价款给付期限;
(五)佣金标准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拍卖时要派人参加。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
八、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经拍卖程序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
(三)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
九、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被执行人认为需要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变卖价格。
十、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拍卖、变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扣押、查封活动中和拍卖或者变卖活动中发生的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具体为: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公告费、支付给变卖企业的手续费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领受拍卖物品的,由买受人支付自应领受拍卖财物之日起的保管费用。
(二)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三)罚款。下列情况可以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
1、被执行人主动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的;
2、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时,连同罚款一并抵缴;
3、从事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抵缴罚款。
十一、拍卖或者变卖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记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十二、对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认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变卖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变卖,并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抵税财物无法或不能返还被执行人的,税务机关应当经专门鉴定机构或公证部门鉴定或公证,报废抵税财物。
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应支付的费用,由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措施继续追缴。
十三、拍卖、变卖结束后,税务机关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执行人。
十四、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或者变卖活动,税务机关将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或者变卖已经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承担上述相关费用的,继续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变卖收入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者变卖费用后,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被执行人。
十五、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办理,出现问题的由各县(区)局承担责任。
十六、本通知从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略)
2、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略)
3、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略)
4、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略)
5、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