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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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