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金融保险机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外资金融保险机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省级税收工作实际,并报请省直属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凡在四县(市)范围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保险机构,在当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报市局省级税收管理组备案,其营业税等税收由所在地征收分局征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外资金融保险机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随着我省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进入我省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不断增多。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35)的规定,为了确保省级地方税收实行归口管理,现就外资金融、保险机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资金融、保险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属省级收入。
二、凡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设立的外资投资金融、保险机构,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报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备案,其营业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管,其他地方税收由涉外分局征管。
三、凡在各市、州城区范围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保险机构,在当地的地税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报当地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备案,其营业税由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征管,其他地方税收由涉外分局征管。
湖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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