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2005年自治区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请求分支机构上缴管理费的报告》(新盐财字[2005]第98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15条“管理费”及22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2005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37081.6元(见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终如有节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分摊金额

税务管理机关

乌鲁木齐盐业分公司

681352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135666.6

吐鲁番地区地税局

哈密盐业分公司

245899

哈密地区地税局

奎屯盐业分公司

74164

伊犁州地税局

合计

1137081.6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