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自治区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请求分支机构上缴管理费的报告》(新盐财字[2005]第98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15条“管理费”及22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2005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37081.6元(见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终如有节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 企业名称 | 分摊金额 | 税务管理机关 |
| 乌鲁木齐盐业分公司 | 681352 |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
|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 135666.6 | 吐鲁番地区地税局 |
| 哈密盐业分公司 | 245899 | 哈密地区地税局 |
| 奎屯盐业分公司 | 74164 | 伊犁州地税局 |
| 合计 | 1137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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