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 上一篇
转发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计税工资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推广江苏省23条稳外资新措施的函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