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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涉外税收情报核查及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基层(直属)单位:

现将《辽源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情报核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情报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促进税收情报核查程序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源地区范围内所有涉外企业和涉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税务机关”为辽源市地方税务局下属东丰县局、东辽县局、市区各基层(直属)单

位。

第四条 涉外税收情报的核查程序。

1、执行有关情报的调查和处理。根据企业管户及涉外个人实际居住区域,由市局流转税科负责组织、协调,

各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各分局由税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联合调查。

2、核查顺序:

(1)利用案头现有的纳税人资料,核查来函中提出的问题,或核对来函中注明的情况。核查的依据包括:纳

税人在案的基本资料、纳税申报表、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财务报表等。

(2)案头资料缺乏或不完全,或纳税人未申报收入的,可按照情报上注明的地址或经查询确认的地址向纳税

人发出“查询通知单”,也可以直接向纳税人询问。

(3)涉及案情复杂的,可经上级税务机关同意,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专案税务调查。

(4)对于纳税人漏报、少报或不报来函中所载收入的,一经查实,在执行情报核查程序的同时,还应按税收

协定、我国税法及刑法的规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以提出专项情报交换要求。

1、需要获取或核实纳税人与境外公司交易或从境外取得收入过程中支付款项使用的银行帐号、金额、资金往

来记录等,而该金融机构在国外;

2、需要获取或核实交易另一方的纳税申报资料;

3、需要了解纳税人或与纳税人交易、取得收入有关的另一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或公司的实际地址及居民

身份、公司注册地、公司控股情况等;

4、需要证实纳税人提供的与纳税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需要证实纳税人与境外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以及获取纳税人境外关联企业的纳税资料;

6、需要了解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或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津贴、奖金、佣金等各

种收入款项的性质和金额等情况;

7、需要核实纳税人与境外公司交易价格和金额的真实性;

8、需要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或费用的真实性;

9、需要证实纳税人境外纳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0、情报提出只能作为税务征管的最后手段,在提出之前要确认已穷尽了所有其他手段且无法获得所需要的信

息;

第六条 基层税务机关提出情报的交换程序:

1、基层税务机关将案情和有关资料、所需要的情报以公文

形式上报市局,尽量具体、准确。

2、省局审核请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需提出,拟写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公文以及给被请求国的英文函,上报

省局。

3、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公文及英文函的内容应包括:

(1)相关的协定条款;

(2)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纳税登记号、纳税人姓名、出生年月、国籍、

境内外住址、联系电话、护照号等;

(3)案情事实:涉及的税种、涉及的纳税年度等,如涉及到中介付款,要提供中介人或公司的名称、地址;

当请求银行信息时,应说明银行帐号、银行名称和地址;

(4)疑点;

(5)要求获取的情报内容:相关原始凭证、发票、合同、帐簿、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的复印件及文字说明;

如果涉嫌偷避税案件,应说明背景,注明向纳税人保密等;

(6)请求回复的迫切度,包括希望对方回复的期限等;

第七条 税收情报应作密件处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或销毁税收情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税收情报的收发必须设置密件登记簿,逐件编号、登记。

第九条 传递税收情报,应当包装密封,并按有关保密规定传递。

第十条 对制发的税收情报和相关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情报核查及交换管理程序造成税收情报遗失,或违反国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

程》造成税收情报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基层税务机关有下列情况的,在当年目标考核中予以重罚。

1、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税收情报核查报告的;

2、上报的核查报告质量差,核查不彻底,不能满足对外回复需要的;

3、不按规定的交换数量向省、市局上报税收情报的;

4、应该提出专项情报请求而没有提出,并影响情报交换和税收工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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